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12,馬簡附民,23,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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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馬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張順德

被 告 高紹齊
訴訟代理人 陳梅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馬金簡字第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有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被告帳戶,因而受有損失,被告之行為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73、876、917號、112年度偵字第546、760、9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在案,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0萬元之損失,爰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洗錢防制法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刑罰權確認後之執行,非保護個人法益,亦不以被害人受有損害為要件,且兩造素不相識,亦未曾接觸,原告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無因關係,自難認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即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即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規定乃兼屬保護個人法益之法律,被害人對於上開規定之犯罪行為人或共同侵權行為人,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於111年5月15日22時許,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嗣經詐騙集團向原告詐得20萬元,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馬金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即應以上述事實作為認定依據。

據此,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20萬元財產損害等事實,堪以認定,縱被告未直接參與詐欺集團對原告之詐欺行為,亦無礙於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認定,被告之行為自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抗辯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不足採。

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洵屬有據。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2年7月18日送達於被告,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自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正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待原告聲請,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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