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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秩易字第一號
移 送機 關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以馬警分三字第0九二00二四二二八處分書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馬警分三字第0九三00二三二六九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科處罰鍰玖仟元,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移送機關聲請對被移送人甲○○易以拘留,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吳 清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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