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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除被告傷害其母鮑蔡敬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罪,且被告傷害乙○○、鮑蔡敬之二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成立連續犯,論以較重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一罪,並加重其刑外,餘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吳 清 林
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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