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93,馬簡,26,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丙○○、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公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吳 清 林
論罪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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