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公訴人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吳 清 林
論罪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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