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93,馬簡,32,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保護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二款,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吳 清 林
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 、二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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