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93,馬簡,33,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天九牌貳拾捌支、骰子參顆、磁碗壹個、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及公訴人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吳 清 林
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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