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95,馬秩,9,2006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馬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5年6月1日以馬警分偵字第09522604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4月1日凌晨1時許。

(二)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街6號歡樂百分點卡拉OK內。

(三)行為:共同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甲○○之陳述。

(二)被害人吳能柔之陳述。

(三)診斷證明書、和解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5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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