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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馬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主管機關水產動物採捕禁止之公告事項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斧頭壹支、黑石蟶肆點伍臺斤、大白狐蛤參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漁業法第44條第1款、第60條第2項、第6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漁業法第60條第2項: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4條第1款、第2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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