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95,馬簡,28,2006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馬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撤緩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之記載,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第1款: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第2款: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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