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96,馬簡,153,200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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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馬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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