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98,馬簡,26,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馬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所持中華人
(責付入出國移民署澎湖專勤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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