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馬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照片張數應更正為5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