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98,馬簡,42,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馬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丙○○犯妨害公務執行罪,丙○○累犯,處拘役伍拾日,乙○○、甲○○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曾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於95年9月6日執行完畢,有前案資料可查,此次於97年7月31日再犯本案,係5年以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其餘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論罪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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