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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馬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永振億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書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永振億實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更正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當事人欄中被告永振億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更正為葉書銘。
㈡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前任實際負責人吳麗容(已歿)」之記載應補充為「前任實際負責人即代表人、代理人及受雇人以外之其他從業人員吳麗容(已歿)」、第4行關於「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公告辦理」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於民國99年9月16日公告(於翌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辦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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