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03,馬簡,10,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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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馬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南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南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3、14行關於「並揮拳攻擊莊○○警員」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基於另一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關於被告傷害莊○○部分,業與莊國松和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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