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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馬軍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駿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關於「詎其竟不就職役潛逃在外」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基於無故離去職役之犯意,未遵期返回營區銷假,而無故離去職役逾6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4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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