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05,馬秩易,3,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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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馬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吳志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以105年度馬秩字第1號裁定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馬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麒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志麒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以105年度馬秩字第1號裁定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前開裁定經移送機關於105年5月19日送達予被移送人,被移送人之罰鍰完納期限自105年5月19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執行通知單、交辦單、送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鍰5,000元未繳,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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