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06,馬秩易,4,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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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馬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陳錦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以106年度馬秩字第1號裁定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年6月1日以馬警分偵字第1060102521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雄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錦雄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以106年度馬秩字第1號裁定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0元,前開裁定經移送機關於106年5月5日送達予被移送人,被移送人之罰鍰完納期限自106年5月5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執行通知單、交辦單、送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鍰10,000元未繳,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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