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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馬交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過失致死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之記載,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但有下列兩點應予補充:
(一)被告甲○○肇事前雖曾飲用些許酒類,但肇事時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8毫客,未達法定禁止駕駛之標準,不予加重其刑。
(二)被告肇事後在現場等待並向到場警員即時坦承且接受裁判,有澎湖縣警察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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