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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馬選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H○○
申○○
E○○
G○○
M○○
F○○
Z○○
D○○○
丙○○
寅○○
卯○○
未○○
天○○
B○○
C○○
O○○
庚○○
U○○
玄○○
亥○○○
黃○○
宙○○
地○○
P○○
V○○○
甲○○
己○○
辛○○
子○○
丑○○
巳○○
戌○○
宇○○
T○○
A○○
R○○
Y○○
Q○○
N○○
酉○○
癸○○
L○○
X○○
c○○
午○○
J○○
I○○
辰○○
W○○
a○○
S○○
K○○
丁○○
戊○○
乙○○
b○○
上列被告因選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選偵字第23、25號、95年度選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H○○、申○○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均褫奪公權肆年。
M○○、Z○○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均褫奪公權參年。
E○○、G○○、F○○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均褫奪公權參年。
D○○○、丙○○、寅○○、卯○○、未○○、天○○、B○○、C○○、O○○、庚○○、U○○、玄○○、亥○○○、黃○○、宙○○、地○○、P○○、V○○○、甲○○、己○○、辛○○、子○○、丑○○、巳○○、戌○○、宇○○、T○○、A○○、R○○、Y○○、Q○○、N○○、酉○○、癸○○、L○○、X○○、c○○、午○○、J○○、I○○、辰○○、W○○、a○○、S○○、K○○、丁○○、戊○○、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均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十八所示分別收受之賄賂各自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b○○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編號四十九所示收受之賄賂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壬○○、H○○、申○○、E○○、G○○、M○○、F○○、Z○○8人(下稱壬○○等8人),分別與陳自允、陳謝鳳蓮熟識,而陳自允、陳謝鳳蓮支持澎湖縣第16屆縣議員候選人陳富厚或澎湖縣白沙鄉第15屆鄉長候選人宋國進參選(以上四人另行起訴),陳自允、陳謝鳳蓮遂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並各自與壬○○等8人基於相同犯意聯絡,其中壬○○、H○○、申○○、M○○、Z○○等5人並基於概括犯意,由陳自允、陳謝鳳蓮親自或委託壬○○等8人交付之方式,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9所示之賄賂,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9所示之D○○○等49名受賄人,而約定投票權應為一定之行使(下稱D○○○等49人,其中編號49之b○○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93年6月10日執行完畢),經偵查機關循線查獲,並持搜索票搜索後扣押機票存根4紙、訂位紀錄2紙、訂位名單3紙、機票保證金切結書1紙、購票證明6紙。
二、前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告壬○○等8人及被告D○○○等49人之自白。
(二)證人陳自允、陳謝鳳蓮陳述。
(三)扣案機票存根4紙、訂位紀錄2紙、訂位名單3紙、機票保證金切結書1紙、購票證明6紙。
三、被告壬○○等8人行為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94年12月2日修正實施,其中投票行賄罪之刑度已經加重,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之舊法處斷。
因此,被告壬○○等8人所為,均應適用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論科。
又被告壬○○等8人,各自與陳自允或陳謝鳳蓮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而被告壬○○、H○○、申○○、M○○、Z○○等5人,多次受託交付賄賂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連續犯論處。
再被告壬○○等8人均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應依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5項減輕其刑。
審酌被告壬○○等8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等受託交付賄賂,屬於附從之地位,惡性尚非重大,事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因認檢察官從輕求處緩刑,應屬適當,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後予以緩刑,且依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
此外,被告壬○○等8人已經交付之賄賂,應於受賄人項下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5790號判決要旨)。
四、被告D○○○等49人所為,均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
其中被告b○○曾有前述論罪科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審酌被告D○○○等49人均因人情關係,貪圖一時小利,而有本件犯行,事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因認檢察官從輕求刑,亦屬適當,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且就被告b○○以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其餘48人,宣告緩刑。
此外,被告D○○○等49 人所犯上述罪名,均應依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尚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將各自收受之賄賂沒收追徵,至於扣案物品,並非義務沒收之物,沒收又無實益,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第1項,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5項、第98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56條、第143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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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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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受賄人│交付賄賂人│時間 │地點 │賄賂 │
│號│ 姓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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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高雄至澎湖來回│
│01│陳謝玉│陳自允 │94年11月底某│高雄縣鳳山市○○○○○路│機票(以下省略│
│ │盞 │親自交付 │日 │50巷13號 │往返地點) │
│ │ │ │ │ │現金新台幣(下│
│ │ │ │ │ │同)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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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丙○○│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鼓山區○○○路1041│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巷3號6樓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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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寅○○│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路339巷 │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39號9樓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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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卯○○│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93號之│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1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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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未○○│陳自允 │94年12月1日 │未○○高雄憲政路工作場所│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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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天○○│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路399巷 │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37號6樓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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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B○○│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路100巷5│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號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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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C○○│陳自允 │94年11月30日│高雄市○○區○○里○○路│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181號7樓之2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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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O○○│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縣鳳山市○○路239巷6│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號2樓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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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庚○○│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35號3 │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樓之2 │現金3,000元 │
├─┼───┼─────┼──────┼────────────┼───────┤
│11│U○○│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35號3 │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樓之2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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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玄○○│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124號2│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樓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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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李來│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124號2│來回機票 │
│ │好 │親自交付 │ │樓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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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黃○○│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124號2│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樓 │現金3,000元 │
├─┼───┼─────┼──────┼────────────┼───────┤
│15│宙○○│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124號2│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樓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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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地○○│陳自允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124號2│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樓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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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P○○│陳自允 │選前一星期內│高雄市左營區○○○路398 │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某日 │號12樓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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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謝陳玉│陳謝鳳蓮 │94年11月29日│高雄縣大社鄉○○路121號7│來回機票 │
│ │盞 │親自交付 │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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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甲○○│陳謝鳳蓮 │94年11月30日│高雄市○○區○○街168號5│來回機票2份 │
│ │ │親自交付 │ │樓之1 │現金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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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己○○│陳謝鳳蓮經│94年11月底某│高雄市○○區○○街166號3│來回機票 │
│ │ │Z○○轉交│日 │樓之2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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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辛○○│陳謝鳳蓮 │94年11月30日│高雄市○○區○○街40號4 │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樓之2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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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子○○│陳謝鳳蓮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56巷53│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弄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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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丑○○│陳謝鳳蓮 │94年11月29日│丑○○高雄工作處 │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高雄市○○區○○路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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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巳○○│陳謝鳳蓮經│94年11月29日│高雄市○○○路友人碳烤店│來回機票 │
│ │ │不知情之陳│ │中 │現金3,000元 │
│ │ │順慶轉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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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戌○○│陳謝鳳蓮 │選前一星期內│高雄市○○區○○街166號3│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某日 │樓之2,樓下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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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宇○○│陳謝鳳蓮 │94年11月30日│高雄市○○區○○街166號3│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樓之2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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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T○○│陳謝鳳蓮 │94年11月底某│高雄市○○區○○街166號3│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日 │樓之2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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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A○○│陳謝鳳蓮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56巷53│返澎單程機票 │
│ │ │親自交付 │ │弄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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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R○○│陳謝鳳蓮經│94年11月29日│高雄縣鳳山市○○街44之3 │來回機票 │
│ │ │E○○轉交│ │號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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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Y○○│陳謝鳳蓮經│94年11月底某│高雄市○○區○○街166號3│來回機票 │
│ │ │Z○○轉交│日 │樓之2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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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Q○○│陳謝鳳蓮 │94年11月29日│高雄縣大社鄉○○村○○路│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121號7樓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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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N○○│陳謝鳳蓮 │94年11月30日│高雄縣大社鄉○○村○○路│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起訴書載為 │121號7樓 │現金3,000元 │
│ │ │ │94年11月29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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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酉○○│陳謝鳳蓮 │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223巷5│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 │號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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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癸○○│陳自允經莊│94年11月28日│高雄市○○區○○街39號 │來回機票 │
│ │ │明祥轉交 │ │ │(起訴書載為單 │
│ │ │ │ │ │程機票) │
│ │ │ │ │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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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L○○│陳自允經莊│94年11月底某│高雄市○○區○○路109號2│返澎單程機票 │
│ │ │明祥轉交 │日 │樓之1 │現金3,000元 │
├─┼───┼─────┼──────┼────────────┼───────┤
│36│X○○│陳自允經莊│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39號 │返澎單程機票 │
│ │ │明祥轉交 │ │ │現金3,000元 │
├─┼───┼─────┼──────┼────────────┼───────┤
│37│c○○│陳自允經莊│94年11月26日│c○○高雄工作處 │高雄澎湖單程機│
│ │ │明祥轉交 │ │(高雄捷運大順路工地)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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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午○○│陳自允經莊│94年11月底某│午○○高雄工作處 │返澎單程機票 │
│ │ │明祥轉交 │日 │ │現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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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J○○│陳自允經歐│94年11月29日│高雄市鼓山區○○○路1041│來回機票 │
│ │ │仁國、歐勝│ │巷3號10樓 │現金3,000元 │
│ │ │漢轉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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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I○○│陳自允經歐│94年11月29日│高雄市鼓山區○○○路1041│來回機票 │
│ │ │仁國、歐勝│ │巷3號10樓 │現金3,000元 │
│ │ │漢轉交 │ │ │ │
├─┼───┼─────┼──────┼────────────┼───────┤
│41│辰○○│陳自允經歐│94年11月29日│H○○高雄工作處 │現金3,000元 │
│ │ │仁國、葉素│ │(高雄科工館附近工地) │ │
│ │ │鶯轉交 │ │ │ │
├─┼───┼─────┼──────┼────────────┼───────┤
│42│W○○│陳自允經歐│94年11月29日│高雄縣大寮鄉○○路85-5號│來回機票 │
│ │ │仁國轉交 │ │2樓 │現金3,000元 │
├─┼───┼─────┼──────┼────────────┼───────┤
│43│a○○│陳自允經歐│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街8號 │來回機票 │
│ │ │仁國、楊文│(起訴書載為 │ │現金3,000元 │
│ │ │記轉交 │94年11月30日│ │ │
│ │ │ │) │ │ │
├─┼───┼─────┼──────┼────────────┼───────┤
│44│S○○│陳自允經不│94年11月29日│高雄市○○區○○里○○路│來回機票 │
│ │ │知情之謝文│ │170巷13號13樓之1 │現金3,000元 │
│ │ │旭轉交 │ │ │ │
├─┼───┼─────┼──────┼────────────┼───────┤
│45│K○○│陳自允經陳│94年11月29日│高雄縣仁武鄉○○村○○街│來回機票 │
│ │ │成財轉交 │ │164巷1號 │現金3,000元 │
├─┼───┼─────┼──────┼────────────┼───────┤
│46│丁○○│陳自允經陳│94年11月29日│高雄鳳大飯店 │來回機票 │
│ │ │成財轉交 │ │ │現金3,000元 │
├─┼───┼─────┼──────┼────────────┼───────┤
│47│戊○○│陳自允經陳│94年11月29日│高雄朋友婚宴上 │來回機票2份 │
│ │ │成財轉交 │ │ │現金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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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乙○○│陳謝鳳蓮 │94年11月底某│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住處附近│來回機票 │
│ │ │親自交付 │日 │(鳳山交流道家樂福附近) │現金3,000元 │
├─┼───┼─────┼──────┼────────────┼───────┤
│49│b○○│陳自允經歐│94年11月30日│高雄市○○區○○路正順街│來回機票 │
│ │ │仁國轉交 │ │63號1樓 │現金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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