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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馬小字第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宏
被 告 李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小字第2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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