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0,馬小,26,2011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馬小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 代理人 林文章
被 告 王罔市
柴易綺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小字第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孟容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柴文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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