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0,馬小,28,2011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馬小字第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被 告 郭明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小字第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孟容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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