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廖光華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和鑫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