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0,馬簡,31,201109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陳理輔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陳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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