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0,馬簡,40,201107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歐一男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被 上訴人 澎湖縣湖西鄉東明宮.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東額
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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