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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簡字第86號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訴訟代理人 林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次庭期傳喚證人黃淑芬、童慶仁,原告開庭時應準備證人旅費。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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