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馬小字第4號
法定代理人 洪國峰
訴訟代理人 戴錫林
被 告 唐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馬小字第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孟容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