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2,馬簡,72,20131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72號
原 告 黃順正
被 告 陳水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特定其所提起異議之訴,係針對該執行事件何年何月何日製作之分配表,及該分配表之影本。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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