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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87號
原 告 陳歐陽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芳卿
陳芳宜
被 告 鍾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7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嗣再於同一聲明下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致本案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簡易訴訟,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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