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馬小字第7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柏伍
被 告 李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馬小字第7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陸拾玖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零陸拾玖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德盛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