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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小字第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被 告 盧正南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庭期前應陳報如起訴狀利息利率(含所有調整紀錄)資料、相關信用卡卡號及卡號下帳務明細,並應於庭期攜帶相關信用卡契約書及約定條款書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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