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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馬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祝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祝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應更正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第4行至第5行關於「因此心生不滿」之記載後應補充記載「而基於毀損之犯意」。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至第2行關於「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之記載應更正為「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就客觀毀損事實部分坦承不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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