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4,馬小,31,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馬小字第3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鄭品聰
被 告 楊福利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馬小字第3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通 譯 高秋玲
兩造均未到。
法官諭知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一般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德盛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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