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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66號
抗 告 人 洪永富
蘇伶姿
上列抗告人與盧淵源等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104年度馬簡字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抗告人雖於104年11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原法院係於104年10月27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第一審之訴,殊非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37條規定,抗告人尚無對之提起上訴之餘地。
是以,抗告人既係對於原法院之上開裁定不服而具狀誤用「上訴」用語,自屬「抗告」性質(同法第482條參照),合先敘明。
又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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