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4,馬聲,16,2015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顏文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設籍地址遭郵務機關加註「破屋無人」,以致無法到達,現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讓與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契約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與退件信封為證。

核其聲請事項,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件:台北體育場郵局(台北第81支局)104年8月13日第8011號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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