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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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