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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補字第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本件原告與被告龍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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