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馬小字第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方心舫
被 告 許義鑫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馬小字第65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
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