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6,馬簡,80,201710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吳文緣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蔡玉杯等6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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