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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補字第4號
原 告 洪淑芳
本件原告與被告翁明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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