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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馬小字第9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楊雪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馬小字第9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 年3 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下
午2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王耀煌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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