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8,馬簡,115,2020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王長崎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 告 王福生
被 告 王萬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王萬財
訴訟代理人 王江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㈠關於「伊自64年間因其父王○死亡後而繼承」記載,應更正為「伊自64年間因其父王○陳死亡後而繼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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