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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珮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育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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