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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馬小字第7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張睿文(原名張訓瑋)
顏羚婷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馬小字第79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8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莊茹茵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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