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蔡皇男
蔡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之權利範圍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表
┌──┬────────────────┬───────┬────┐
│編號│ 土地坐落 │ 面積 │權利範圍│
├──┼────────────────┼───────┼────┤
│1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173.66平方公尺│20分之1 │
├──┼────────────────┼───────┼────┤
│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1.62平方公尺 │20分之1 │
├──┼────────────────┼───────┼────┤
│3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161.65平方公尺│20分之1 │
├──┼────────────────┼───────┼────┤
│4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214.35平方公尺│20分之1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