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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秀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顏秀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宏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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