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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淑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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