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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46號
原 告 羅春鳳
被 告 呂調意
呂轉
呂勝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2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400 元/㎡×面積892 ㎡×原告應有部分4 分之1 =312,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二、被告呂調意、呂轉、呂勝仕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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